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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发布道交事故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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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9月25日南通讯(通讯员储慧文记者李志华)“同一事故涉多个受害人,交强险应该如何分配、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视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如何赔偿……”9月25日,海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道交事故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该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其妻腹中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我国法律对胎儿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见之甚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年10月23日,蔡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海安市某加油站附近倒车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严某发生碰撞,致使严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后经鉴定,认定严某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斜视,遗有左眼盲目五级,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严某的妻子王女士有孕在身。事故发生八个月后,妻子王女士顺利产下了一个男婴。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严某遂将蔡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包含男婴18年共14万余元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儿子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扶养人,故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是否具有被抚养人的相关权利尚缺乏明确规定,但是,胎儿出生后其父母或其他扶养人即具有抚养义务,如果不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仅不利于胎儿利益保护,也有违公序良俗。为了维护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原告严某主张的婴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采访中,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宏林解答道:“固然胎儿在出生前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一旦出生与原告的抚养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而且因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必然加重原告的负担,如果不考虑胎儿生活费,不仅有失公正,也有违公序良俗,为了维护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据悉,年1月至年6月,海安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件,收案标的总额达4.93亿元,年均达到1.41亿元,较-年年均收案标的总额2.41亿元,增幅超过一倍。本次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道交事故纠纷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从不同角度分析了道交赔偿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裁判规则,旨在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起到一定的警示意义。海安市法院开发区法庭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审判方面富有“短、平、快”特色,即诉讼周期缩短、审判单元扁平化、办案流程快捷。他们还建立了两个“1+1+1”和一个“1+1审判团队,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南通市基层法院中,率先启用道交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提高纠纷处理结果在当事人心中的信服力。年以来,该庭共审结道交案件件,调撤率为81.3%,裁判自动履行率达92.1%,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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