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系列
因物价上涨是否
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壹:案件信息
来源: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之七
贰:基本案情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02元。年、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元,年、年、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元。年,李某起诉至昌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叁:裁判结果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作出()一中少民终字第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肆:律师后语
1、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30号)
第18条,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增加抚育费的请求。
2、起诉主体的名义,从实践上看,既可以以直接抚养一方的名义,也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由于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直接抚养一方,因此无论是否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实质上都是直接抚养一方的起诉主张。但如在离婚诉讼中,是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就必须要求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