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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范》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
关于服务对象。明确界定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保持一致。
关于服务时间及频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明确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关于服务内容。明确提出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进一步转诊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关于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针对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单位,从人员、房屋、设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机构服务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和职能。
关于工作要求。主要对各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落实提出要求。
关于工作指标。提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等5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评估。
关于名词解释。考虑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专业性非常强,为了帮助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专门列出8个名词解释。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